为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一支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成立乌海市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工作。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从在我市工作、来我市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产生,认定人员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乌海市高层次人才国家级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8.茅盾文学奖;
9.鲁迅文学奖;
10.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项目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
4.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6.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
7.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
8.各专业、系统国家级领先学科、重点学科带头人;
9.全国各学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在Nature(《自然》)或Science(《科学》)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六)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七)近5年,被评为自治区“草原英才”第一层次人选。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近5年,在乌海市创业,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获得国家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乌海市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级认定标准。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级以上优秀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4.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5.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6.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图书类、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
8.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9.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10.国家专利奖优秀奖、省部级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
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9.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六)近5年,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七)近5年,获得“全国技能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八)近5年,被评为自治区“草原英才”第二层次人选。
(九)近5年,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获得自治区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近5年,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等领域,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宣传文化人才。
(十一)近5年,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2.作为主要完成人正式出版过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著作;
3.发表过一批重要的学术论文,论文具有独到的学术观点,创新性强,被广泛引用,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性论文。
(十二)近5年,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1.近3年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CEO、总裁、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
2.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创立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
3.所领导的企业创新活力和研发能力强,已建立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注重强化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能够围绕市场需求积极进行新产品研发,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所领导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连续3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所领导企业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出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十三)其他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乌海市高层次人才市级认定标准。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突出贡献专家;
4.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6.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7.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8.省部级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9.省部级文化艺术奖;
10.国家级文化创新奖(须为个人获得);
11.国家文物局设立的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文物保护特别奖、郑振铎-王冶秋文物保护奖(须为个人获得)。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3.地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5.高等院校硕士生导师。
(三)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四)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五)近5年,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近5年,来乌海市工作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且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七)近5年,被评为自治区“草原英才”第三层次人选。
(八)近5年,在引进我市装备制造、煤化工、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循环经济、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文化创意等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领军人才。
(九)近5年,独立拥有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担任过相当于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近5年,在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过3年以上中高层行政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海外自主创业成功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优秀创业人才。
(十一)近5年,具备扎实金融理论功底和金融、证券、保险、投融资机构重要职位任职经历的高级金融人才。
(十二)近5年,具有较高经济管理水平并有知名的管理咨询机构、企业重要职位任职经历的高级管理人才。
(十三)其他达到乌海市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个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乌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拟申报乌海市级的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
(三)公示。对拟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审核备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主管部门及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价认定出的高层次人才审核无误后予以备案,列入市乌海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入库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享受我市相关的优惠政策,管理期为5年。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相应级别的认定申请;经认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再次申报时,以新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每年向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情况较差的,主管部门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终止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列入联系名单,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考虑。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不在我市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管理期内未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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