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解决好人才最关切的安居问题,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城市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根据《乌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过购买我市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保障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任期内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
第二章 货币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两种方式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一)国家级人才200平方米;
(二)自治区级人才160平方米;
(三)乌海市级人才140平方米。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选择购房补贴的,住房补贴标准:
(一)国家级人才补贴房价总额的100%;
(二)自治区级人才补贴房价总额的80%;
(三)乌海市级人才补贴房价总额的40%。
高层次人才在购房首付后一次性领取30%的购房补贴,剩余购房补贴5年内等月发放。
计算公式:购房补贴总额=房价×相应住房补贴标准×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
首次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30%。
高层次人才的购房价格由市住建委根据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按年度定期公布。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选择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单价按照中心城区高层住宅市场租金确定,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本人任期内每月领取的租房补贴=年度中心城区高层住宅市场租金平米单价×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高层次人才住房的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任期。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已在本市享受了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保障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其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的,可按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差。
计算公式:购房补贴补差总额=房价×相应住房补贴标准×(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已购房改住房面积)。
首次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30%。剩余购房补贴5年内等月发放。
第十条 本市籍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在本市签订工作合同5年以上,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补贴资金在市专项资金中列支;在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购房、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在本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对应的条件同时享受货币补贴,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购房或租房应享受补贴额的100%。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选择人才公寓安置方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申请审核程序居住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凡享受了以上货币补贴的高层次人才,今后不再享受我市其他住房补贴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房源配置
第十五条 未在本市购买住房、未享受房改购房及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也没有选择高层次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可申请居住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房源由市、区政府按照“以需定供”原则投资建设在公共租赁住房中设置或采购市场小公寓解决。人才公寓的建设收购、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在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承租人才公寓应当签订《乌海市高层次人才公寓使用合同》,使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在任期限。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管辖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乌海市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并附下列材料:
1.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明、身份证明;
2.选择购房方式的,提交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选择租房方式或居住人才公寓的,只需提交高层次人才证明、身份证明;
3.对已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保障部门。
(三)经公示,对符合条件选择货币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向高层次人才发放货币补贴。
对符合条件选择人才公寓解决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满,累计发放货币补贴未达到应发放货币补贴总额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
第二十二条 发放余额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的,余额同时停发。
第二十三条 市、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任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货币补贴同时停发;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执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已居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期内在本市购买了商品住宅或按本办法领取了货币补贴的,应在购买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或领取了货币补贴后退回居住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居住人才公寓后,任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居住的人才公寓应在3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二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人才公寓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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