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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高技能人才评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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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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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1229),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高技能人才,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劳动者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操作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突出、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员。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从在我市工作、来我市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技能人才中评审认定产生,认定人员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审认定标准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认定标准按照《乌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1229号)》相关标准直接认定。按照“其他达到乌海市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标准,市级高技能人才还可以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评审认定产生:

(一)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5年,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技能人才。

(二)具有绝招绝技,在某一生产和服务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技术方法;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创造性地解决了本企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三)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本职业(工种)中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传统技能技艺传承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单位表彰或命名者。

(六)新型产业、行业发展中的技能领军人才。

(七)近5年,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劳动模范,国家、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市级“金牌工人”等荣誉称号人员中具有突出技术技能的人才。

(八)其他有突出技术技能专长,重大工作成果,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一)推荐申报。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单位、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推荐产生,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乌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证明等。

(二)评审认定。由乌海市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三)公示。通过一定方式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备案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列入高层次人才库,颁发乌海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乌海市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管理期为5年。管理期内,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按规定提出相应级别的认定申请;经评审认定,其管理期重新计算。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再次申报时,以新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内,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参与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中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四)配合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技能竞赛、技能展示等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列入联系名单,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重新符合评审认定条件后,再次申报时可予优先考虑。

(一)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或调离我市工作;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管理期内未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技能人才资格;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四)因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技能人才管理期内变动工作,原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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