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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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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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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与优秀人才的联系,及时了解优秀人才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为其创新创业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优秀人才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每位领导干部联系1至2名优秀人才。

第三条  联系的优秀人才范围:在乌海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科学技术奖获奖个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草原英才”、科学技术奖获奖个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乌海市高层次人才等。

第四条  联系内容主要包括:向联系对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和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宣传人才工作政策和重大举措;听取联系对象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联系对象创新创业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等。

第五条  联系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变动,可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可通过走访探望、节日慰问、约见交谈、书信往来、电话联系、网络交流等形式与联系对象进行联系,每年主动联系不少于2次。联系对象如有重大事情和紧急情况,可直接向领导干部反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相关联络工作。联系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干部提供联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等情况。领导干部和联系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联系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事项,联系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积极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联系对象本人;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进行协调,尽力帮助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联系对象说明情况。

第九条  各区及人力资源规模比较大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工作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和联系对象所在单位协助落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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