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协助高层次人才配偶解决就业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乌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列入乌海市高层次人才名录中,持有“服务绿卡”,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在乌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办、金融办、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农牧业局、国土局、交通局、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各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工作情况、个人条件及个人意愿,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五条 鼓励接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如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的,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协调原单位公务员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任安置手续。
2.原在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岗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愿到我市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岗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可以直接办理调动、聘用手续。根据原岗位(专业)特点,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部门协调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办理相关人事聘用(或调动)和入编手续。
3.原在企业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及个人意愿推荐到企业工作。
4.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其贷款额度可按最高限额执行。
5.积极借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配偶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七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免费培训、鉴定和其他就业服务。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安置的程序:
1.属公务员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市公务员调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公务员调配主管部门向原单位公务员调配主管部门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填写《乌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调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调配证明材料。
2.愿意到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岗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作安排申请,填写《乌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事业单位安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聘用证明材料。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自主创业申请,填写《乌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4.其他人员,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乌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为其提供就业帮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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