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事业单位实际需求,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6〕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指我市事业单位紧缺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含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
第二条 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双向选择、按需引进”的原则。
第三条 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岁)。招聘的研究生要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吃苦耐劳,身心健康,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需求,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二)计划。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紧缺急需研究生需求进行汇总,制定招聘计划。
(三)发布公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引进工作,及时发布引进公告。
(四)推荐、自荐。鼓励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紧缺急需研究生可以通过自荐、组织推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资格审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学习经历、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六)遴选。报名及推荐人选择优遴选。
(七)考核。根据用人单位和岗位的实际需要,对列入引进范围的应聘对象,采取听取所就读院校、工作单位意见、查阅学籍档案等形式,了解现实表现。
(八)聘用。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第五条 招聘的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招聘的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享受乌海市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二)招聘的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在乌海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奖金,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三)特殊人才待遇,采取特事特议,一事一议。
第六条 招聘人员的管理:
(一)所有招聘的紧缺专业研究生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原则上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招聘的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
(三)招聘的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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