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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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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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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2年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发放程序

具有乌海市户籍、档案寄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在规定报到期限内回我市报到,但未实现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一张一寸照片,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并参加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培训期满合格的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一年。

二、就业见习程序

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申请表》,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推荐到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并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书》,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到,并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由政府部门向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拨付见习基地见习基地见习生统一发放

三、中小企业人才储备程序

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中小企业储备人才申请表》,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人才储备计划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择优的原则等额确定入选人员,并统一组织入选的储备人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储备单位签订《中小企业储备人才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储备单位报到、服务。储备期为2年,储备期间由政府部门向储备人才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拨付储备单位,由储备单位向储备人才统一发放

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程序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1年后并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由企业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生活补贴。市扶贫办公室对属于自治区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重点旗县和贫困嘎查村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身份进行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填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审请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

五、政府特殊岗位补贴、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生和硕士生被市属事业单位聘用后,分别享受相当于正科级和副科级的工资待遇,由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工资手续携带编制本、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审批表、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办理聘用手续携带编制本、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合格证。办理政府特殊岗位补贴手续携带编制本、专业技术岗位聘书。

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的博士、硕士(已享受过乌海市住房优惠政策的除外)和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士,符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乌海政发〔2012〕65号)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编制本、聘用合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填写《乌海市引进博士、硕士、学士享受住房补贴申请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身份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住房补贴审批手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的,其住房补贴资金分别按每年1万元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用其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购房者本人。

六、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

高校毕业生可在市、区就业服务局培训部门填报技能培训项目或创业培训项目,由就业培训部门免费组织培训。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原件,并提交反担保人盖章后的工资收入及还款保证证明后到就业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评审担保资格,符合担保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借款合同》后转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受理担保机构有关资料后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阅申请人信用评价结果,对符合贷款要求的及时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的贴息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计收利息清单。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七、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程序

进行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的人员必须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减免税申请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在市、区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所在街道社区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向所在区就业局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申请,由所在区就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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