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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乌海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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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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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内党发〔2008〕10号)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市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市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市党代表要认真践行“九要一不得”要求: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全区、全市党代表大会精神;要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认真行使职权;要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市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市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市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执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市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党代表受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的委托,可以对涉及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市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市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可以列席市委有关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市党代表根据市委安排,可以参加对市重要干部的推荐和民主评议,对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市委成立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制定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负责市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为便于市党代表开展工作,收集各区委对制发代表证、制作代表手册的意见和建议,在自治区的指导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市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指导各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代表手册,记录代表履行各项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对组织代表活动作出年度安排,并向代表报告年度安排的实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委制定《乌海市委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代表及党员、群众三级联系制度》,通过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进一步加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代表、党员、群众之间的联系。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委要有计划地组织市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要组织代表学习《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收集、整理、受理办法》、《中国共产党乌海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使代表明确党代表大会、市委的职权以及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党代表管理要求等;市委党校要把培训市党代表纳入主体班次,定期对党代表特别是来自基层的党代表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代表意识,提高他们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为党代表提供学习资料、创造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市委制定《乌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收集、整理、受理办法》,市党代表应根据这个办法做好提案、提议工作。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提出提案和提议,不能列入提案内容的一般应转为提议。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要在下一届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党代表调查研究,组织好代表团活动,通过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等,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党代表提出提案和提议。
第二十条 市委要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市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通过有关党刊,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精神,刊发代表提案、提议及代表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市委要征求市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市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市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委召开全体会议时,根据会议主题和工作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的来自基层单位的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党代表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安排的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委要为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研究制定《乌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
党代表正常开展代表工作遇到各种阻力或困难的,可以向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申诉。
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市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委对市党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九条 市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十条 市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表本人主动辞去代表职务;不能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当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丧失履行代表职务能力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决定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有其他无法履行代表职务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党代表资格终止和劝辞代表职务,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市委决定,报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委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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