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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乌海市代表大会代表 提案、提议收集、整理、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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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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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市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党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自治区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收集、整理、受理办法》(内党办发[2008]9号)以及《中国共产党乌海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的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议,是指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党代表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的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市党代表提出的提案,经市委研究决定不列为提案的,可以按照代表提议办理。

   第四条  市党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乌海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中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方式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代表集中提出提议的代表活动,为代表提出提议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市委为代表提案、提议的交办机关,市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

   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登记、批办等项工作,由市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交办机关根据代表提案、提议的内容以及有关党组织的工作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

  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提案、提议,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七条  代表提案、提议,由市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第八条 办理代表提案、提议,是党的各级组织的职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提案、提议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交办机关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案、提议,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讲求实效。对于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代表提案,提议实行承办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案、提议,应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完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主动同代表联系,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应当面向代表答复。对重要的代表提案、提议,应当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进行座谈讨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四条 代表提案、提议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提案、提议,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提议,应当向每位代表做出答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团代表。

(三)办理代表提案、提议的答复件,除直接答复代表外,应当抄报代表提案、提议的交办机关。

(四)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承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办理。

(五)代表用蒙文提出的提案、提议,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市委负责对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组织代表开展对办理工作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

第十六条 代表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活动,监督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七条 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完毕后,市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向市委报告办理情况。市委认为必要,可以专题听取、审议某一方面或者某件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提案、提议不办理、拖延办理或者敷衍塞责的,市委或其督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包括各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派出党委(工委)、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等。

第二十条 各区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收集、整理、受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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