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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 《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乌海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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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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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乌海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12月12日印发的《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乌海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 月14日



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打造自治区西部区域人才集聚中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重点围绕能源、化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旅游等新兴产业发展,经济、教育、医疗卫生、金融、文化等领域建设的需要,吸引集聚高精尖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并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第一类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

2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二)第二类人才

1省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深入生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杰出人才”,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最高层次入选者。

3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部级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4其他达到省部级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第三类人才

1具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并有知名的管理咨询机构、企业重要职位任职经历或享受高薪待遇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35周岁以下的人才。

4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可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


(四)第四类人才

1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

2国内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985”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五)第五类人才

1急需紧缺专业的“211”院校、内蒙古自治区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内蒙古自治区外普通高等院校的乌海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包含专升本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民办院校、独立学院毕业生)。

2其他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重点行业领域建设急需紧缺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蓝领技能人才。

3与乌海市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引进方式。

刚性引进人才是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乌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取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和目标,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重大项目建设、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本办法中的第一、二类引进对象可柔性引进。


第六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1.科研支持。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与乌海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并获得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重大专项50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重大专项100万元,其他项目与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支持资金等额或不低于国家级5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引进人才从事的科学研究项目在乌海市实现产业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2.创新创业支持。按照第一类人才100万元、第二类人才50万元、第三类人才20万元、第四类人才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支持,用于引进人才开展自主选题、项目建设、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及文献出版等工作。享受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类科研支持待遇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创新创业支持。

3.购房补贴。按照第一类人才100万元、第二类人才80万元、第三类人才5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4.子女就学。第一、二、三类人才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市内学校(幼儿园)就读。  

5.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社部门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进行安置;配偶未就业的,按照乌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年度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引进人才在乌海市作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市级人才培养选拔工程,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选拔工程。

7.引进人才在乌海市作出贡献的,获得国家、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并获得奖金的,给予同等额度的奖金奖励。

8.引进人才自主选择是否入编。使用编制的,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不使用编制的,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待遇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9.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职数限制,由用人单位申请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10.个性服务。建立乌海市引进人才“服务绿卡”制度。为有临时住房需求的各类人才免费提供半年以内的周转住房。每年为第一、二、三、四类人才提供1次免费健康体检。持有“服务绿卡”的人才还可享受落户、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方面的快捷、便利服务。


(二)企业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1.引进人才的科研支持、创新创业支持、购房补贴可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参照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待遇实行。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政府采取突出重点、以奖代补的形式,以企业刚性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及其团队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科研支持、创新创业支持、购房补贴待遇一半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企业每引进1名第三、四、五类人才,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补资金,工作满1年后发放。

2.第一、二类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社部门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进行安置。引进人才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拔工程、子女就学、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3.实施“企业家能力提升”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50名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跨国公司、知名培训机构学习深造;按照市级学术交流1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学术交流3万元、国家级学术交流5万元的标准,给予第三类人才中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度学术交流奖补资金。


(三)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1.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2.科研支持。引进人才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从事与乌海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并获得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3.住房保障。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提供引进人才在乌海期间的住房保障。

4.引进人才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拔工程、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四)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1.引进人才的科研支持可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参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待遇实行。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政府采取突出重点、以奖代补的形式,以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科研支持待遇一半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2.引进人才在住房保障、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拔工程、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七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制定乌海市人才引进目录。每年2月底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中引进对象及条件要求,制定年度人才引进需求,内容包括引进需求分析说明、岗位名称、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学历学位、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汇总各单位人才引进需求,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人才引进目录,并面向社会发布。引进人才须符合乌海市人才引进目录相关条件要求。

(二)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实行备案制。成立乌海市引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整体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委组织部在引才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人才引进工作。用人单位独立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须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对人才的基本条件、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家评估或考察考核,集体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经公示后,报市人才办备案。按照相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

(三)企业人才引进,需向市人才办提交人才引进工作报告、引进人才资质证明、人才引进协议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

引进人才纳入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等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人才考核情况、人才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等优惠政策的依据。引进人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调离乌海、辞职或退休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刚性引进的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需要,能够在科研、生产、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实用、紧缺人才,其待遇采取特事特议、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社部门发布人才引进评审公告,共同组织专家对人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市人才办提交市委编委会审议。引进人员占用事业编制,享受事业人员同等待遇,不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待遇”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条  加大市本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按照人才引进的用途分类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办法中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薪酬之外的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企业引进人才以奖代补所需资金按照市、区各50%的比例由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  各区人才引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教育、医疗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可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编制、人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科技、住建、教育等部门协助落实,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全市教育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教师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优质资源均衡配置,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的人才引进。

第三条  制定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目录。年初,各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及教师队伍现状,结合本办法中引进对象及条件要求,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人才引进需求,内容包括引进需求分析说明、岗位名称、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学历学位、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等,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人才引进目录,面向社会发布。引进人才须符合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目录相关条件要求。

第四条  人才引进方式主要为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刚性引进人才是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乌海,全职为乌海服务。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取兼职、合作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服务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和目标,能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人才引进坚持刚性引进为主、政府引导与实际需求并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第五条  引进对象、条件及数量。


(一)第一类人才

乌海市以外公办学校的名、优、特在职教师,包括:45周岁以下的特级教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教师,盟市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45周岁以下且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在同行业内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急需紧缺特殊技能人才。

(二)第二类人才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毕业生、“985”院校毕业生、国内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

(三)第三类人才

“211”院校毕业生、国内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生。

(四)第四类人才

符合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目录相关条件要求的大学毕业生及特色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待遇。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1.购房补贴。本办法引进对象中的名、优、特教师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毕业生、“985”院校大学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按照特级教师40万元,高级教师、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职业技术教育急需紧缺教师30万元,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毕业生、“985”院校大学毕业生2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2引进人才按照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名、优、特教师引进可采取使用编制“周转池”的方式解决编制问题。

3.职称聘用。人才引进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职数限制,由用人单位申请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4.在科研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子女就学、配偶就业、人才培养选拔工程申报等方面执行《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二)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1.职业技术教育类人才可柔性引进。柔性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参照同行业水平协商确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2.住房保障。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提供引进人才在乌海期间的住房保障。

3.柔性引进人才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拔工程、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刚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七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名、优、特教师引进

1.制定方案。根据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目录,市教育局统一制定年度名、优、特教师引进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备案。

2.公开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人事考试信息网及人才工作信息网等各种媒介,面向社会公布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范围、条件、岗位,引进办法及政策待遇等,确保引进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3.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按照“谁引进,谁审查”的原则,对报名人员的年龄、学历、职称、荣誉、业绩材料等进行审查。

4.面试答辩。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引进学校组织聘请教育专家,采取试讲、答辩等形式,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面试,确定引进人员,报市人才办。

5.手续办理。经公示后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毕业生、“985”院校大学毕业生及其他符合乌海市教育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大学毕业生引进,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在组织、人社部门的配合下,采取赴相关高校开展专项招聘的形式组织实施。程序为:

1.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才办备案。

2.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地方教育和人事考试信息网、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发布招聘信息。

3.现场测试。深入高校召开招聘工作说明会,对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现场测试。普通学科采取试讲、说课等形式进行,特殊专业如书法、体育、美术、音乐等采取技能水平测试、试讲、说课等形式进行选拔。试讲、说课考官组由5—7名教育专家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4.现场签约。对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进行现场签约。

5.手续办理。经公示后对签约人员办理入编、聘用或调动手续。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

引进人才纳入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由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相关协议等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奖励、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九条  符合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特色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能够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的特殊人才,其引进程序及待遇采取特事特议、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十条  落实本办法中引进人才薪酬之外的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编制、人社、教育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科技、住建等部门协助落实,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乌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乌海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全市卫生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人才。重点围绕医药、预防、保健、科研及管理等领域,引进具有较强实践、科研及教学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加大蒙医药、中医药专业骨干人才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  人才引进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并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第一类人才

医学领军人才:国医大师,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

(二)第二类人才

医学重点人才: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从事领域在国内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专科)带头人,其他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领先水平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

(三)第三类人才

医学骨干人才: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

(四)第四类人才

急需紧缺医学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985”“211”医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

(五)第五类人才

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医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引进方式。

刚性引进人才是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乌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取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和目标,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本办法中的第一、二、三类引进对象可柔性引进。


第七条  刚性引进的在疑难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方面能力突出、同行认可度高,或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知名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引进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急需、特需、关键的人才,其待遇可以采取特事特议、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八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1.科研支持。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与乌海市医疗卫生重点领域相关的科学研究,并获得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重大专项50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重大专项100万元,其他项目与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支持资金等额或不低于国家级5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2.创新创业支持。按照第一类人才100万元、第二类人才50万元、第三类人才20万元、第四类人才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支持,用于引进人才开展自主选题、项目建设、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及文献出版等工作。享受过科研支持待遇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创新创业支持。

3.购房补贴。按照第一类人才100万元、第二类人才80万元、第三类人才5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4.对作出突出贡献、填补科研技术空白、培养科研技术团队、建成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5.在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拔工程申报、表彰奖励、专业技术职称聘用等方面执行《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6.公共卫生单位引进人才自主选择是否入编。使用编制的,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不使用编制的,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待遇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1.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由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2.科研支持。引进人才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从事与乌海市医疗卫生重点领域相关的科学研究,并获得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3.对引进打造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临床重点专科的人才,项目实施达效后,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项目经济效益10%的比例给予奖励。

4.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配备学科梯队及工作助手。

5.在子女就学、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拔工程申报等方面执行《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

制定乌海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目录。每年2月底前,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中引进对象及条件要求,制定年度人才引进需求,内容包括引进需求分析说明、岗位名称、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学历学位、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等,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汇总,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引才目录,面向社会发布。引进人才须符合乌海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目录相关条件要求。

第一、二、三类人才引进实行备案制。用人单位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对人才的基本条件、专业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家评估或考察考核,集体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备案。按照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五类人才引进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在组织、人社部门的配合下,采取赴相关高等院校开展公开招聘的形式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

2.发布招聘信息。通过相关网站、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发布招聘信息。

3.综合评审。用人单位组织专家,采取审核报名材料、面试、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评估考核,形成人才引进意见。

4.现场签约。对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进行现场签约。

5.手续办理。经公示无异议,为引进人才办理入编、聘用或调动手续。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刚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的服务期至少为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首次聘任期满,续聘工作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柔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的服务期至少为3年,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首次聘任期满,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续聘。

(三)对引进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制合同管理,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等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在学科、医疗、科研及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奖励、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落实本办法中引进人才薪酬、项目奖励之外的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编制、人社、卫生和计生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科技、住建、教育等部门协助落实,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乌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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