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应明确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村级组织拥有,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公益事业场所,其土地、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同有企业部分投入或全部投入配备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其所有权归同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未经县级财政(同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不得出售、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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