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住院贫困患者保障政策有哪些?
①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和转诊备案制度。为提高贫困患者救治效果,规范贫困患者就医诊疗行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县域内就诊率,确保健康扶贫保障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各地要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和转诊转院备案制度。需转诊到盟市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经当地旗县医院出具转院意见,并在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后方可转诊(危急重症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报备)。
②严格掌握贫困患者住院指征、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执行健康扶贫政策,严格掌握贫困患者住院指征,严格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比例不得超过5%、三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比例不得超过10%。
③调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以盟市为单位,拉开苏木乡镇、旗县、盟市、自治区及区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档次,引导贫困患者理性选择就医机构。
④落实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政策。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交押金,出院结算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一站式”综合结算,贫困人口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诊疗流程、提供便捷服务,为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县域外住院治疗的贫困人口,回参保地便民服务大厅“一站式”结算窗口结算,报销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⑤实行住院费用“预拨制度”。加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医保基金要每月按一定比例向执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预算内预拨资金,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门诊、住院报销资金的压力。
⑥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予以兜底保障。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的,启动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同时启动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及大病兜底保障基金予以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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