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住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团体(不包括由国家确定其职能,核定编制,核拔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央建立党组织问题规定如下:
(1)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原有社会团体经清理整顿换发新的证书)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
社会团体在筹备过程中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应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的情况,对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没有建立的,要帮助其尽快建立。
(2)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3)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社会团体党组织一般不设专职党务干部,日常党务工作由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党员兼任。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可设置精干的党的干的党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4)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批准其成立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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