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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
关于印发《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和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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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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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党发20227

乌海市委

关于印发《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和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    

                                                                                                                    202234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政治立场,坚守正确方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为谱写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乌海新篇章不懈奋斗。

第三条  市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乌海市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四个服从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汇集意见、科学决策,善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同时善于正确有效集中、敢于担当负责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强化法治思维和规矩意识,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委在全市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使市委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落实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各种组织的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在各种组织中的领导作用。

(六)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各自联系的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七)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九)动员、组织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市委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市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市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中央关于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和自治区党委相关要求。人选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包括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总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各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市委每届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乌海、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免去其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七条  市委领导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职责,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八条 市委的工作机关在市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主管或者办理市委相关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其中,市委办公室是市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市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市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市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市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市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在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市委设立若干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负责市委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委对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的工作。

市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制定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的重大措施。

)制定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讨论和决定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讨论和决定全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市委重要规范性文件。

)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决定递补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研究讨论全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十一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市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市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全会的决议、决定。

)审议以市委名义上报自治区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市委重要规范性文件稿等。

)研究决定政府预算建议、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安排、重要民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决定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巡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专题研究相关工作

)研究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政府党组报送的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研究年度政党协商计划和年度政协协商计划及其他计划。

)听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级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讨论和决定各区党、市委工作机关、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可以征求委委员的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按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重要表彰奖励事项;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对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在下届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委会产生为止。

第十二条 市委书记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市政府市长职务的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

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三条 市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市委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市委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委书记应当履行全市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加强对市委常委会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支持、指导和督促他们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常委会其他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常委会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结合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研究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专题报告1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每年听取1各区党委和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市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全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市委每年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发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每年至少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市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市委必须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

第十七条  市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市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市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市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委书记应当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市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市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二十二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市委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 市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市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市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自治区党委批准。

第二十 市委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下一级党组织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  市委及其常委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  市委书记专题会议主要酝酿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听取巡工作汇报,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等。

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报书记审定

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并确定参加人员。干部推荐、提名、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和听取巡工作汇报,由书记、副书记和负责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参加。

书记专题会议以酝酿协商、沟通情况为主,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 市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主要研究常委会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委员负责落实的具体事项,市委书记交办或者委托常委会委员召开会议进行协调的有关工作,以及属于常委会委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议事协调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参加人员等,由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事协调会议的重要情况,常委会委员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 市委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市委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 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邀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委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三十 市委建立健全同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六章  执行和落实

第三十条  市委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及时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或者其他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完善任务分工、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积极主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转化为具体工作任务。常委会每季度定期听取1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展情况汇报,委每年度集中开展1回头看

第三十 对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市委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后,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认真研究,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十 市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  市委建立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重大决策事项建立督查台账,加强定期回访和跟踪督办,确保决策事项全面落实。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终身课题,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锤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不断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倍加珍惜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毫不动摇坚持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自觉贯彻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

坚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全年不少于12,不得以常委会会议或者一般党员干部讲座等形式代替。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5天,并结合工作实际至少撰写12篇调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书记与常委会其他委员、常委会委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纯洁党内同志交往,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坚决抵制潜规则,大力弘扬共产党人价值观,坚决整治平淡化、随意化、庸俗化、交易化等问题。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严重四风问题以及发生重大涉民族因素问题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应当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常委会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第三十七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忠诚干净担当,为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出示范。

第三十八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市委的组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应当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九条  市委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市委书记应当加强对市委及其常委会其他成员的监督,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

常委会委员、市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四十条  市委应当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31市委印发的《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市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地履行常委会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三条  常委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每月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五条  常委会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由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书记,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市纪委相关副书记和由常委会委员担任主要领导的市委相关部门常务副职一般列席会议。经书记同意,有关市级领导同志以及各区、部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相关议题。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市委书记批准。

第三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九条  市委书记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级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区党委、市委工作机关、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常委会应当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列为常委会会议第一议题。

第十条  市委办公室定期征询近期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汇总后提出安排建议方案,经委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市委秘书长提出建议,报书记确定。

第十  不属于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和不在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列为会议议题。

在市直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研究解决的或者能够由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为会议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对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的事项,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常委会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  市委工作部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常委会委员先行审核。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等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等有关会议研究后提出倾向性意见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其他部门党组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级领导同志先行把关。

   第十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及全经济社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应当听取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  对拟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委规范性文件稿,除时限要求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提交部门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7天向市委办公室报送文件稿,并附起草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和必要的参考材料,配合市委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经分管的级领导同志审签后,报市委办公室;汇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除干部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外,其他事项的相关材料应当提前3报送。

第十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外,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常委会委员。市委办公室应当提前2会议材料送达常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五章  会议审议表决

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分管的级领导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其中审议文件或类似事项时,经市委书记同意,可以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由分管市级领导同志作补充,然后由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市委书记应当在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

常委会委员因故缺席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

第二十  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常委会委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常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  参加常委会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应当会后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手机等可能造成失泄密的电子设备带入会场。

第二十  常委会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委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由相关常委会委员会签。

涉及到干部人事、纪律处分等事项的,会议纪要一事一发。

第六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二十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常委会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自治区党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二十 常委会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市委书记可以确定1名常委会委员负责协调;对需要由多名常委会委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负责协调。

第二十 对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市委办公室应当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常委会会议决定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 市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十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常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三十 对常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委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制定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经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31委印发的《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3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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