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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问答(14)

作者:   来源:乌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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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饮水安全评价指标的评价方法和尺度如何把握?


  由于我国各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异性较大,饮水安全评价需要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分区、分类评价。在水量方面,根据不同区域年均降水量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不同,水量标准不同;丰水地区不低于35L/人·天,缺水地区不低于20L/人·天,具体见《准则》的规定。


  在水质方面,根据不同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如万人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工程)、万人以下集中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 20—9999 人的工程)、分散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 20 人以下的工程),对水质评价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行性,可以有适当差别。


  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相较于农区,牧区可适当放宽,具体参照各地有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44.水质检测指标怎么确定?如何评价?


  水质检测指标应由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水利、扶贫)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综合确定。


  对万人工程的用水户,水质评价应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厂水或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为达标。


  万人以下集中工程可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厂水质检测报告,也可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质评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受到自然条件限制等影响的地区,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县级及以上的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正式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关于氟化物的相关工作要求,可按照水利部和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8〕2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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